防灾科技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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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及《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规范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通知》(中震党发〔〕号),严格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务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开展教案、科研、管理、后勤等专项工作,使用社会人员或在校学生所支付的临时性劳务报酬。第三条劳务费用的支付形式,为劳务人员通过直接领款或开具劳务费用发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向其个人直接转账支付。第四条本规

2、定适用于学校非在编在岗职工,具体包括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科研项目聘用的临时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社会人员,以及在校在册学生。第五条对外业务委托或服务外包,按照委托业务费或物业管理费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劳务范畴。如审计服务费、律师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监理服务费、保洁服务费、搬家服务费等,其费用一般以合同为依据,并由服务企业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第六条纳入学校培训计划,并经审批通过后组织的培训工作,发生的社会人员讲课费,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劳务范畴。第七条在校研究生的“三助”以及在校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不属于本制度规定

3、的劳务范畴。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从严控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第九条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且学校现有工作人员职责未能涵盖,主要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临时性工作任务。有偿使用在校学生的,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第十条归口管理、集中审批。劳务费发放由用人部门申请,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并集中按程序进行报批。第三章发放标准第十一条外聘教师教案,外请专家咨询、评审、论证、验收,外请学者进行学术报告等劳务费标准按照学校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科学生完成专项任务的劳务费标准不超过元小时,研究生

4、完成专项任务的劳务费标准不超过元小时,参与教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劳务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有关文件确定的劳务费用标准以及上述标准均为劳务费标准上限,用人部门可根据工作任务实际自行确定费用标准。第十四条为开展项目研究,辅助教案、管理、后勤等工作而雇用社会人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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