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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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协保人员劳务合同  篇一:协保人员聘用协议  协保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上海市协保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聘用协议于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聘用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乙方

2、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报酬  甲方按计时工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酬;  四、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五、医疗  (一)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聘用期

3、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六、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七、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八、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

5、展观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名)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协保人员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协保人员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协保人员]  上海市存在一类从业人员,他们被称为协保人员,就是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协保人员由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是人却不在原单位上班,而是可以到新的单位上班。那么,协保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如何界定?  [法律规定变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

6、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调整协保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曾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XX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协保人员上海地区认为是“特殊劳动关系”,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应当参照劳动标准执行外,其他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大家可以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不按劳动关系处理。换言之,如果协保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了用

7、工关系,一般会认为是劳务关系,协保人员在离职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各类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  第二个规定是XX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三中规定“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中是明确上述人员,协保可以理解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是劳动关系。那么协保人员与

8、新的单位发生用工关系的,只要不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规定的情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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