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l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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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货币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办理公司的资金结算,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货币资金的收支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四条公

2、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不得截留、挪用公司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第五条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

3、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

4、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公司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

5、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收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二)现金支出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

6、金的其它支出。第十三条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四条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公司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

7、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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