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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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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分则讲义 篇一:合同法分则讲义 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 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 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 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 第一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占有的转移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
2、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 (2)移转所有权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的主义务是移转所有权,而不是交付 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 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
4、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及时检验义务 当
5、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义务人利益的减损,而不是责任的发生。问题:两年期间的性质? (3)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法的规定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物的瑕疵担保 1、瑕疵的含义 (1)没有瑕疵: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应有性能的确定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 标的物的
7、性能是否适合通常效用 问题:标的物是否要符合广告内容?说明书的瑕疵如何确定? (3)瑕疵须在交付时就存在 2、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 (1)传统理论:瑕疵担保是独立的责任体系(基于主观归责的违约论) (2)我国法: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不履行 违约包含物的瑕疵担保(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规定 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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