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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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1-10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11-23第三章动物疫情的处置24-31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32-40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41-51第六章动物诊疗52-55第七章法律责任56-68第八章附则69-721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

2、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经费主要包括监测检测、预防控制、扑灭、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执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以及物资储备、证章标识、养殖档案、兽医人员防护、宣传培训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

3、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工商、公安、林业、商务、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并14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实验室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设立畜牧兽医机构,作为县级兽

4、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检查职能。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协检员队伍,督促、指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八条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饲养场和农村散养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第九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病原微生物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5、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培训。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14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净化。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6、门应当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在全省或特定区域适时增加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因病设防的动物免疫病种,并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动物饲养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规模养殖者应当制定免疫程序,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

7、质量进行评估,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补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质量监测,动物饲养经营者应当配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状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14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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