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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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

2、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

3、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原评价“合格”的戒毒人员又出现不满足生理

4、脱毒评价标准的,戒毒所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评估。第三章行为表现评估第十一条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一律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第十二条行为表现评估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每月满分为100分。生理脱毒评价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其行为表现月考核不得超过60分。第十三条戒毒人员在所期间行为表现评价结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次数采用阶梯式评价标准。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200分为“合格”,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300分为“合格”,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500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认

5、定以公安机关移交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登记为准。第十四条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内容:(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三)执行生活卫生规范;(四)参加教育矫治活动;(五)参加康复劳动;第十五条戒毒人员月考核分数由五项评估内容的基础分和奖罚分组成。奖罚分包括日常奖罚、专项活动奖罚和表扬、嘉奖、记功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奖罚分。每月考核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每月考核基础分为60分,其中遵规守纪、康复训练、生活卫生、教育矫治、康复劳动各12分。1、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所队活动、服从管理、无违反所规队纪行为,

6、得遵规守纪基础分12分;2、戒毒人员能积极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有回归家庭与社会的愿望和努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症状,得康复训练基础分12分;3、戒毒人员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标,得生活卫生基础分12分;4、戒毒人员能按要求参加各项戒治教育矫治活动、按时完成作业且通过有关考试,得教育矫治基础分12分;5、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要求完成生产指标任务,得康复劳动基础分12分。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因病、伤、残无法参加教育、劳动的,不扣除教育矫治或康复劳动基础分;因自身过错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康复劳动的,其

7、教育矫治和康复劳动基础分计零分。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行为表现评估基础分计满分;在此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分记零分,并按规定扣罚考核分。第十九条行为表现月考核累计奖分最高为40分。(一)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1-5分。1、自觉接受教育矫治,劳动努力,主动参加帮教活动;2、在学习、训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3、厉行节约,修旧利废,效果明显的;4、班组长、联帮互保小组组长、宿舍室长履职认真,并发挥带头作用的;5、稿件被场所所报、省局小报、地市级报刊采用,或参加所队各项文化、体育、劳动竞赛等活动,取得一、二、三等奖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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