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597.3-2006 无公害双齿围沙蚕 第3部分 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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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T××××—200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6-02-08实施2006-01-05发布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Non-environmentalpollutionPerinereisaibihitensis(Grube)Part3:QualityandsafetyrequirementsDB33/597.3—2006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65.150B511DB33/597.3—2006前言本部分3.2为强制性条款。DB33/597-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分为

2、三个部分:──第1部分:人工育苗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DB33/597-2006的第3部分。本部分的制定中,参照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STAN193-1995,Rev.1-1997《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欧共体委员会规则(EC)NO(466/2001)《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委员会规则》。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

3、)、宁波大学、玉环县技术推广站。本部分起草人:郑斌、蒋霞敏、王春琳、王德波。IDB33/597.3—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双齿围沙蚕活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90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SC/T3015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SC/T3018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C/T3022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DB33/T563水产品中磺胺类残留量的测

5、定液相色谱法3 质量安全要求3.1 感官肉质厚、富有弹性、活力强、爬行迅速、体表有光泽、体色为青色,含杂质(泥)率应小于1%。3.2 安全指标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磺胺类的限量应符合NY5070-2002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项目指标无机砷,mg/kg≤0.5甲基汞,mg/kg≤0.5铅,mg/kg≤0.5镉,mg/kg≤1.0多氯联苯a,mg/kg≤PCB138,mg/kg≤PCB153,mg/kg≤2.00.50.5a仅适用于海水产品,并以P

6、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 试验方法3DB33/597.3—20061.1 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进行双齿围沙蚕的感官检验。含杂质(泥)率的测定:式中:G——含杂质(泥)率,单位为%;W1——商品双齿围沙蚕的取样量,单位为克(g);W2——洗净沥干后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单位为克(g)。1.2 无机砷按GB/T5009.11中的规定执行。1.3 铅按GB/T5

7、009.12中的规定执行。1.4 镉按GB/T5009.15中的规定执行。1.5 甲基汞按GB/T5009.17中的规定执行。1.6 多氯联苯按GB/T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1.7 土霉素按SC/T3015中的规定执行。1.8 氯霉素按SC/T3018中的规定执行。1.9 呋喃唑酮按SC/T3022中的规定执行。1.10 磺胺类按DB33/T563中的规定执行。2 检验规则2.1 组批规则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双齿围沙蚕为一批次。2.2 抽样方法2.2.1 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

8、见表2。2.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400g。表2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批量(kg)取样量(kg)<5001501~100021001~500055001~1000010≥10001152.3 检验分类3DB33/597.3—2006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1.1.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1.1.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中规定的全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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