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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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待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集团的形象,使相关接待工作做到操作规范、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地区公司、项目公司因公务需要对外的一切接待工作,及集团总部、地区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因工作发生的相互接待工作。接待分类第三条接待工作按对象类型作如下分类:(1)国家、省、市、区领导;(2)有业务来往的外单位来参观学习的领导、员工;(3)各种社会团体;(4)国家安全部门、公、检、法、税务、工商、建设、外经部门等行政部门;(5)中外各种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媒体的记者;(6)本地区以外的集

2、团领导、其他地区公司、项目公司。接待原则第四条集团总部的接待工作,原则上统一由集团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原则上,除第三条第一类的费用由集团支付外,其他接待费用须由被接待单位自行解决;地区公司的接待工作由其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接待,接待原则与集团一致。第五条接待工作应坚持反应快速、礼貌、周到、有序、安全的原则。第六条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与来访人员级别须对等,专业须对口。如来访者的职务为政府部门的厅、局级领导或外单位的总经理级,地区公司需由相当于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及管线对应的人员出面接待。工商、税务、银行、审

3、计、联交所等关联业务部门来检查工作的,由各对应单位负责做好接待工作。作为旅游定点单位,旅行社带旅游者参观楼盘的,或社会团体参观学习的由各项目公司负责接待。国家安全部门、公、检、法、海关等有关部门因侦、检工作事务的需要,需我方配合的,由法律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各项目公司做好接待工作。中外各种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媒体记者的采访,以营销中心为主做好接待工作。第七条接待人员要做到诚挚礼貌、不卑不亢,按集团对外宣传的统一口径,向来访单位或个人介绍集团的情况,并遵守集团相应的保密制度。所有被接待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行各种摄

4、录工作。接待流程及审批权限第八条行政人事部门收到(含集团总部领导、其他各部门转来)有关要求接待的来文、来函、来电后,最迟在两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对方,并统一由行政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有接待对象,由行政人事部门列出接待日程、食宿安排、人员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集团总部的接待任务报总部主管领导批准)。第九条接待程序接待程序第十条根据来访者的职务级别划分的接待标准:(1)政府部门的厅、局级领导或外单位的总经理级、集团总部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地区公司相当于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人员:1)派相当于广州本田级别的小

5、车全程接待;2)住宿享受酒店四星级或以上待遇;3)饮食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天。(2)政府部门的处级领导或外单位相当于部门经理级、及地区公司相当于部门经理级(含经理助理)的:1)根据情况接待单位派车接待或接送;2)住宿享受酒店三星级或以上待遇;3)饮食标准不高于300元/人/天。(3)政府部门的科级领导或外单位的一般人员、及地区公司相当于高级业务员至高级主管级的:1)可视具体情况由接待单位派车接待或接送;2)住宿享受酒店二星级或以上待遇;3)饮食标准不高于100元/人/天。(4)陪同人员的饮食标准参照来访者标

6、准。第十一条根据来访目的划分的接待标准:(1)参观楼盘1)行政人事部门根据行程事先安排,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各相关项目公司或部门预备所需的材料,必要时并要求相关单位派专人陪同来访者;2)原则上要求行政人事部门或营销管理部门均须派专人陪同来访者到各项目公司,做好陪同、介绍工作;3)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观楼盘的,由各项目公司负责派专人陪同,做好接待、介绍工作。(2)学习公司现代管理技术或制度体系1)行政人事部门应派专人负责组织进行交流与学习;2)行政人事部门负责通知各相关项目公司或部门预备所需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

7、单位派人参与。接待费用第十二条接待单位与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有关业务单位,如公、检、法、工商、税务、银行、审计、国土、规划、建委等有关部门或联交所、新闻媒体等,因正常业务所发生的接待费用,按第四章《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外,其他接待工作的有关费用按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不列入行政费用预算,作为单列计算。第十四条接待工作有关费用的报销,每次接待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下的,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

8、地区公司财务部总监(集团财务部主任)审批;20000~40000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行政管线老总(集团行政管线老总)审批;4000元以上的由地区公司财务管线老总(集团财务管线老总)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地区公司总经理(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集团总部的接待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执行,列入集团总部费用内。第十五条违反公司接待程序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六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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