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守法者犯iqg罪人、被iqg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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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被害人与守法者  【内容提要】刑法归属原理总是由一定的“人类形象”指导的。长久以来,犯罪人的不同侧面决定了归属原理的发展进程;但是,被害人的重新发现为如何判断刑法归属带来了新的契机。被害人的刑法使命不在于发展出一套全新的被害人信条学,而是透过和犯罪人的关联性比较揭示出守法者才是刑法归属原理中真正的“人类形象”。守法者凝聚了法规范的目的与精神,只有他才可以为归属原理提供合适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刑法归属原理犯罪人被害人被害人信条学守法者  刑法学迄今为止的发展进程中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对刑法归属原理规范特质不间断地揭示。人们能够透过几个世

2、纪的迷雾逐渐看清刑法归属原理的庐山真面目,则完全仰赖于我们对归属原理中人类形象的深入理解。例如,对于犯罪人的道德人、理性人、抽象人、具体人、生物人形象等不同层面的讨论以及最近对刑法学中被害人问题的关注,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归属原理的发展。⑴尽管如此,本文却即将指出,在发展的方法与方向上,一项根本性的偏差还没有被普遍性地觉察!  一、犯罪人与刑法归属原理  (一)犯罪人的脚步声16  由于曾经饱受罪刑擅断和司法黑暗的凌辱,启蒙运动之后的刑法学明确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定的、形式的犯罪行为的强调几乎完全淹没了犯罪人的身影。或者说,古典学派也并不是没有

3、看到犯罪人在何处,而是视犯罪人如同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一般,是与人格的整体联系割裂开来的。雇佣契约中的工人仅仅为“生产者”,而犯罪人也不过是“行为人”:“要考虑的只是他们与他们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受体制、社会制约的个性,不是有血有肉的人。”[1]  此种只研究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只对刑事司法概念进行研究而不对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进行研究的作法受到随后兴起的实证学派的强烈指责。加罗法洛曾经形象地描述刑事案件中犯罪与犯罪人是多么荒谬地被分离:“身着黑袍的法官坐在法官席上,书记员忙碌于纸笔之间,律师在慷慨陈词,……然而旁听者却只是感到二者之间(即坐在

4、被告席上的犯罪人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笔者注)毫无真正联系。”[2]菲利则指出,脱离了犯罪人的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升,不能为社会提供哪怕是一点的防卫社会的有益措施,如果说古典学派的历史使命是减轻刑罚,那么,“现在,我们将接过古典派犯罪学的现实的和科学的使命,担负起一种更为高尚而又富有成效的任务——在减轻刑罚的同时减少犯罪。”[3]  在“意大利三杰”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等对犯罪人的持久关注之下,具体的“犯罪人”终于开始走入刑法学的视野当中,并随后激起一场刑法学领域内影响深远的学派之争,也逐渐改变了刑法归属原理的内容与结构。  (

5、二)犯罪人主导下的刑法归属原理  在听到犯罪人的脚步声之前,刑法归属原理以抽象的道德人和理性人为假设前提,相信犯罪系人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刑法归属因此在客观方面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要,主观上则辅之以罪过的心理责任论。16  实证学派则痛批:“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一种个人的、自然的和道德的状态之下,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之中”。[3]⑵“无论是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6、”[4]因此,希望通过因果关系和心理责任论来确立刑法责任的归属问题绝无可能。如同Delbruk所说,对事实进行调查,对犯罪发生前后的身体和精神情况进行考察,都不足以解决责任问题,人们必须对犯罪人的生活进行调查,从其婴儿时起,直到生理解剖的情形。然而当犯罪人还活着时是不能进行解剖的。Buccellati则说,就科学的现有水平而言,这种说法并不过分:严格地说,完全的归责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⑶  不只是站在犯罪人的立场批判刑法学,而且积极地将犯罪人导入刑法理论体系的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他借鉴耶林的目的法学观念而提出的目的刑论除了在刑罚实践中取得卓越成

7、就之外,也广泛地影响了包括刑法归属原理在内的刑法理论的发展。李斯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法益保护,法益不同于生活利益,只有受法规范保护的生活利益才是法益。[5]传统的因果关系论和心理责任论恰恰脱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之审视,仅仅从僵化的自然科学层面看待刑法归属原理,因而忽视了刑法归属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来自规范视角的评价问题。此后,在肇因于实证学派的刑法目的观念的潜在指引下,因果关系理论逐步过渡到相当因果关系论直至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指导的现代客观归属理论;而心理责任论也逐步为规范责任论所替代,并吸纳了非难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评价性因素,形成今天居于绝对主流地位

8、的、以犯罪人为核心的刑法归属原理。  (三)刑法归属原理由犯罪人主导?  古典学派、实证学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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