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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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根据《目录》制定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定。根据情况变化,《目录细则》适

2、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上海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在部分领域,试行项目申请报告的表格

3、化管理。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规划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

4、告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项目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三)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

5、地预审);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属于本市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6、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根据国家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附具市发展改革委、本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根据国家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经市发展改革委、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

7、化委核准。  由本市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竞争性方式或直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8、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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