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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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  无效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  审判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向某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以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也无法律约束力为由进行抗辩,进而认为受案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该案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效力究竟如何呢?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

2、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条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这并非说无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就绝对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3、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管辖地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某一地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该管辖条款就不发生效力,确定管辖法院最终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1  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提记:笔者

4、在XX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时过境迁,原文所依据XX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复[1986]2号}、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变化。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

5、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

6、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键词:合同管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  1.一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7、法院管辖。”  2.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

8、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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