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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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源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

2、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或源城区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违纪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纪律处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源城区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员工,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其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

3、农村信用社可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工作单位处理;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区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各信用社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以违规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四)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

4、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以外的处理。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

5、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因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资产造成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其工资标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一条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二)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

6、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四)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地联社不得聘用;(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六)凡是依照本办法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地联社不得聘任。(

7、七)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受到其他形式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八)违规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建议给予相当的党纪处分。第十二条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办理,在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批准。上级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时,应提出处理意见,责

8、成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核实执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二)因违规给农村信用社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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