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和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

出境动植物和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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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辖区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包括: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等。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2.《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

2、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10-三、受理机构潮州出入境检

3、验检疫局。四、决定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申请条件(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企业1.申请注册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必须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3)配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

4、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①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②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③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10)每栋猪舍门口

5、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6、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1.热处理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0-(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

7、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以下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A.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B.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2.熏蒸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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