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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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摘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提供劳务方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员受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颠覆,所以对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提供劳务方保护不力。所以,本文将通过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思考,提出完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

2、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word格式论文该条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确立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别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当前提供劳务者大多来自基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成为当前我国民事侵权案件的主要

3、类型之一。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颠覆性规定,对提供劳务者的权利保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word格式论文的规定,采用过错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同时该条亦未规定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

4、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追索选择权,亦未明确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亦未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以支付报酬为对价获取了提供劳务者的劳务,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平衡。但若接受劳务者还要承担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过程中的自身风险,这种义务安排对接受劳务者而言显然过大。故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思考,适用过错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值得反思  (一)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

5、和风险防控义务  劳务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交易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同于一般民事交易关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理由不足。广义劳务关系中的其他劳务关系如运输、承揽、保管、委托等交易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也是过错责任,这些交易中,“独立合同工”完全独立于相对方来完成工作,并以劳务成果来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对“独立合同工”除了必要的指示以外,没有其他任何的指挥、控制与监督,故这种背景下以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相对方的侵权责任是适当的。但是,提供劳务者是参加到接受劳务者的组织体内,接受劳务者要对提供劳务者进行控制、指挥和监督。提供劳务者对接受劳务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提供劳务者能够持

6、续提供劳务的必要保证。所以,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同于一般民事交易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显然与接受劳务者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不相称。  (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word格式论文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接受劳务者在承担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应当说,劳务关系是由民法调整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合同交易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对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非常罕见,除了劳务合同以外,其他合同大多没有这样的

7、制度安排。那么矛盾由此产生,雇员作为雇主“延长手臂”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延长手臂”自己伤害的,雇主只为过错而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三)归责原则上与其他用工形式的不一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时,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可见,在劳动关系背景下,只要构成工伤,劳动者就能够获得完全的赔偿,除非劳动者是故意自伤。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自身受到损害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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