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食品操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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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9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监测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食品安全监测,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监督抽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含保健食品)专项抽检和食品(含保健食品)快速检测。第二章食品(含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第一节计划第三条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环节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制定食品流通环

2、节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食品市场监管处负责制定食品市场环节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餐饮服务监管处—25— 负责制定餐饮环节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风险监测处负责汇总本市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市场和餐饮环节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统一下发。第四条食品(含保健食品)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监督抽检的目的、任务类别;(二)监督抽检的食品品种;(三)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实施时间、地点、范围等抽样工作要求;(四)监督抽检的检测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

3、检验工作要求;(五)监督抽检的承检机构;(六)监督抽检的经费预算;(七)其它应载明的事项。第五条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市场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安排食品(含保健食品)专项抽检工作。第二节抽样第六条市局可以组织区局或直属分局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25—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第七条市局应根据食品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与经过依法确定的承担食品市级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采样工作任务、检验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并签发相应《食品监督抽

4、检任务委托书》(见附表1-1)。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与市局签订委托合同的承检机构承担抽样任务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每年度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见附表1-2)报送市局风险监测处;工作期间如果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相应名单。第九条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和承担的食品抽样工作任务相关要求。承检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做

5、好培训和考核记录,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条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第十一条—25—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任务的机构应当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被抽样单位所在区局或直属分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抽样工作。相应工作安排应服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被抽样单位所在区局或直属分局的要求,保证相关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第十二条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抽样人员工作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

6、》(见附表1-3),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将《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中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情况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证明文件。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第十三条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品中或者从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经营使用的食品(含保健

7、食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符合工作计划规定,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被抽样单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25—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监督抽检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三)食品(含保健食品)已经由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四)在成品库中存放、有标示表明未经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抽取

8、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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