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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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十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针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律师会见难、年龄无上限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和规范。  这种通过联名上书的形式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早在XX年12月4日即“全国法制宣传日”,以茅于轼、贺卫方为代表的69位国内知名学者就曾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

2、查。  “十律师上书”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劳教制度的反思和对劳教制度的存废等问题的深层次追问。  存废之争  “合法性一直是劳教制度最大软肋。”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指出,这个问题导致劳教制度从设立之日起质疑声就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在《立法法》颁布后。  姜明安解释说,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诞生于1957年和1979年,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而目前作为劳教主要依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于1982年1月制定的文件,只能视为部门规章。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

3、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意味着劳教制度与宪法的规定直接冲突。  XX年3月15日,《立法法》颁布。这部法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4、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主要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从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劳教人员受到的处罚,甚至比刑罚处罚中的管制、拘役及短期有期徒刑还要严厉,以至于出现有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的现象。”姜明安教授说。  劳教制度的合法性缺失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屡屡失范问题的结合,使劳教制度始终难以摆脱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口诛笔伐,改革或废除这一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作为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记得,在XX年的“两会”上,在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动

5、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人数的十分之一。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是坚决主张废除劳教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

6、现在却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在于建嵘看来,劳教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他说,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也没有必要为其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批程序并成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即使确实希望建立轻罪制度,也可以另起炉灶,改造劳教制度只会使其背上“原罪”。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北京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储魁植专门撰文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在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

7、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维护社会治安,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合理性的基本缘由。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储魁植教授还从刑法的角度对保留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分析。储魁植认为,在治安管理中,存在所谓“中间地带”,即劳教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边缘行为”“亚犯罪行为”或“准犯罪行

8、为”,依照《刑法》不够定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又显得过轻。劳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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