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之比较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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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之比较[摘 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在一元制结构下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克服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在二元制架构下设立监事会制度来完善对管理层的监督。由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失效,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从而引发了两种制度的碰撞和冲突。我国的公司治理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一番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一些中肯

2、的结论。于所谓的由大股东组成的“经营管理会”,“大股东会”任免董事会的董事,监督其业务执行。1861年的德国商法首次确立了这种“双层制度”,但属任意规定。1870年《股份法》修改,废除了“大股东会”直接对股份公司的业务监督,代之以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之比较[摘 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有着

3、不同的制度设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在一元制结构下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克服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在二元制架构下设立监事会制度来完善对管理层的监督。由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失效,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从而引发了两种制度的碰撞和冲突。我国的公司治理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一番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一些中肯的结论。于所谓的由大股东组成的“经营管理会”,“大股东会”任免董事会的董事,监督其业务执行。1861年的德国商法首次确立了这种“双层制度”,但属任意规定。1870年《股份法》修改,废除了“大股东会”直接对股份公司的业务监督,代

4、之以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监事会”这样的一个专门的机关。根据德国现行《股份法》第101条的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和劳方委派;向监事会派遣成员的权利只能由章程并且只能为特定股东或为特定股票持有人设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委任。该法第104条规定,监事会不拥有为进行决议所必要的成员人数的,经董事会、一名监事或一名股东申请,法院应向监事会

5、对该人数进行补充。根据该法第95条的规定,监事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可以规定某个较多的人数。人数必须能够被3整除。监事会成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公司股本在150万欧元以下的为9人;150万欧元以上的为15人;1000万欧元以上的为21人。[10]同时,《德国参与决定法》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据欧洲政策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据了近50%的席位;在次重要的企业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也占据了近25%的席位。[11]从德国现行有关监事会制度的规定来看,其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监事

6、会在公司治理中有着“位高权重”的地位。德国的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特别是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批准某些特别交易的权力,使监事会实际上已拥有了几乎控制董事会的权力。具体而言,监事会有以下职权[12]:董事会的任免权。德国股份公司4条规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如果董事粗暴地违反董事义务,没有能力执行业务,或股东大会丧失了对他的信任时,监事会有权撤销任命和更换董事会主席。此外,董事的薪酬由监事会决定。监督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查阅公司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委托监事或专家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可以随时

7、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营利能力、营业过程、资金周转、人司事务的状况和对公司或其子公司十分重要的交易等情况。特定交易的批准权。虽然公司法将经营决策权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公司的实际管理,但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董事会必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代表公司,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时;董事有禁止的竞业行为时;董事与公司交易时。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如果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8、。德国公司治理专家小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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