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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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林章兵(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商业研究2004^)6总第290期主要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在第五章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与文章05有互补的地方摘要: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了我国,在我国上市公词治理领域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局面。结合对德国监事会制度、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阐述它们之间的异同,提出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建设的儿点建议。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

2、;比较分析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的一次重大修订,是在保留二元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屮的监事会制度,借鉴一元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而做出的一次尝试。目前,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现状,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观点。本文将选择德国比较完善的监事会制度以及美国较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分别与我国的这两种制度就存在的目的、组成、薪酬和独立性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关于这两种制度建设的儿点意见。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存在的目的在

3、西方国家当中,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最为完善与成熟的,该制度的存在是与美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贝利和米恩斯(BerleandMeans,1932)、法玛和詹森(FamaandJesen,1983)以及詹森和麦克林(JesenandMeckling,1976)对美国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问题”的论述,为我们揭示了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与存在的微观背景。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代理问题口趋严重,企业经营层实际上控制了企业。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监督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并使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防止经营者作出损害股东

4、利益的行为。在监事会制度较为完善的德国,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最后由后者选择经营者。由此可以看出,监事会在法律地位上高于董事会和经营层,它不仅仅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而且参与到了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充当部分战略决策者的角色。因此,德国监事会存在目的有两个:一是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二是部分战略决策。与德国不同的是,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后者“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李昌麟,P228)O但是,我国上市企业的股权特征是“一股独大”,

5、股权高度集屮于国有股、法人股。大股东可以轻易的控制董事会和经营层,继而也控制了监事会,大大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使Z处于“只议事,不监督”局面。因此,中国证监会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并希望藉此加强对董事与经营层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无论是监事会制度还是独立董事制度,都有同样的存在0的,即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督,但其中存在着一些差别。第一,由于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个人投资者主要用“用脚投票”方式选择自己对企业的偏好,对董事会与经营层的构成是不感兴趣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对机构投资者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作为大量中小投资者的代理人,机构投资者虽然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考虑没有形

6、成控股,但仍然拥有企业相当数量的股份,经营层的控制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影响更大,当然,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更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个人投资者也乐于接受这种制度。而我国上市企业的特征是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虽然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钱颖一、青木昌彦,1995),但这是由董事会与经营层同时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甚至是董事会控制经营层下的内部控制。因此,在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作用相对弱化的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保护公中小股东利益意义重大。第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企业价值导向的制度,它综合体现了股东、债权人、员工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

7、利益/旦笔者认为该制度在徳国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是由于存在监事会地位高于董事会的法律硬约束。而我国的监事会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行于董事会,但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特征决定了监事会必然受到董事会乃至经营层的控制,监督职能名存实亡。第三,我国的监事会制度都从根本上忽略了债权人,虽然德国企业监事会考虑到了债权人(银行)/旦徳国银行是全能银行'既是债权人,乂是股票投资者的委托人,属于机构投资者,因此,不能把其当作完全意义上的债权人,而我国监事会制度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债权人。二、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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