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格式-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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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格式: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关键词:实物证据/鉴真/判断/排除规则内容提要: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辨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载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真相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只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明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

2、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议者在刑事审判方法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一、引言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证据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分。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陈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据本领和证明力问题无论是在证据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在证据本领环节上,实物证据的观察取证所要依照的往往是一些技能性很强的手续,而难以牵涉重大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3、,也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1]而在证明力环节上,司法实务界通常强调对实物证据的当庭辨认、出示大概播放,以此来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干性;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司法人员最多会聘请专家充当司法判断人,来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辨别意见,以补充自己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的不足。可以说,在实物证据的审查和采取方面,由于法律和司法表明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性规范,司法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随着XX年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2]这种局面终于发生了变化。由两高三部通过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大量涉及实物证据审查判

4、断问题的证据规则。其中,值得高度存眷的是该司法表明在物证、书证的来源方面所确立的排除性规则:“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评价,“这个规定实质上是物证、书证证据资格的排除规定,不能排除来源非法就不应当采信。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3]与此同时,在物证、书证的收集调取程序方面,该司法表明做出了近乎繁琐的技能性规定,强调对物证、书证的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应当附有相干笔录和清单;强1=.调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笔录或清单上署名;强调对物

5、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加以注明……为规范侦查人员的搜集提取行为,司法表明要求法院“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公道表明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司法表明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提取过程做出如此具体细致的规定,并为此确立两项排除性规则,这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发展动向。不但如此,《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提取过程也提出一系列相似的程序要求。比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要载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以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法院要审查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等伪造、变造情形……对于视

6、听资料经过审查难以确定真伪,大概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有异议等,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⑸这种就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提取过程所提岀的要求,实在是一种旨在辨别证据之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在证据法学上,这种方法就是“鉴真”方法。[6]过去,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表明,都比较强调实物证据的判断问题,也就是通过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设备,对案件中的专门科学技能问题做出辨别意见,以便揭示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干性。比方,通过对血迹、毛发、体液、皮屑的DNA判断,证明现场合提取的物证为某被告人所遗留,进而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通过对某一书面材料内容的判断,揭示该材料内容与案件事实的相干性;

7、通过对某一录音资料的技能判断,来证明录音为某被告人所留……但是,在被用作判断检材的实物证据本身来源不明、提取经过没有记载、保管不善的情况下,这种针对实物证据所作的司法判断实在是没故意义的。由于来源不明、提取过程不清楚大概保管不完善的物证、书证,假如连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以及究竟存在于何处等,都无法得到清晰的说明,就更无法对其本身所包罗的事实信息加以辨别了。因此,在针对实物证据的司法判断程序启动之前,提交实物证据的一方至少需要证明该证据是来源可靠、提取合法和保管完善的,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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