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若干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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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若干问题之我见张兆松*[内容摘要]新律师法实施后,不论是涉密案件还是非涉秘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耍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侦查机关有权对律师授受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核。为了案件管理需要,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有权要求律师出示已通知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律师会见的文书。关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才能会见更符合立法原意。律师会见与侦查机关讯问冲突时,应以不妨碍对方行使权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既包括不能通过电子监听设备进行监听,也包括不能

2、有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场或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关键词]侦查律师会见权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Z时起48小时;遭逮捕、拘留、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新律师

3、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规定将原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可以会见改为律师有权会见,从而明确会见权为律师的一项权利。但如何理解和执行该规定以及切实落实律师的会见权仍有许多亟待研究的问题。“★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检察权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7BFX01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兆松

4、(1962—)男,浙江金华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关于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新律师法实施后,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否要经过批准,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宋芳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任何情形下,都无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只需要拿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肓接会见。I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

5、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仍应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条款属于义务性、强行性规则,那种认为此类案件无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观点,则超越了新律师法字面所赋予律师的权利,属于扩张性解释。2还有的认为,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彳检察机关不予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无权聘请律师,所以也就谈不上律师会见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对法

7、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必须遵循立法原意。法律解释应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木质上把握立法意图,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主旨。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者对该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对于我们理解立法原意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法修订草案第32条曾规定:宋芳:《V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讲话》,载《法制宜传资料》(“五五”普法指定读物)2008年第9期。2杨国民、赵欣:《<律师法>施行后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仍需经侦査机关批准》,《屮国检察官》2008年第5期。3朱孝清:《认莫准备,积极应对,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

8、检察日报》2008年2月28日第3版。4张兆松:《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针对这一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是行使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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