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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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研究韩勖①(屮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和争议,导致该罪的适用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通过对该罪基本性质,实行行为,犯罪对象,既遂标准,罪数形态的解析阐述,明确该罪认定的标准,从而帮助在实践当中更好的适用该罪,以遏制吸毒人员相互交叉感染而无法戒除和促使非吸毒人员沾染毒品的网络式蔓延的增长趋势。[关键词]引诱;教唆;欺骗;吸毒毒品危害是当代屮国所面临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毒品对人身心的摧残及其所引发的各类犯罪,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了极为负面的

2、影响。在吸食毒品案例中,往往发现,诸多吸毒人员与毒品的初次接触源自于他人的诱导或欺骗,最终成瘾后难以戒除。可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已经成为毒品蔓延的一个主要途径,口渐形成一种网络式的吸毒人员关系模式,因而禁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理应成为遏制吸毒人数增长,阻绝毒品传播的一个重要方式。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便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定罪量刑。而后,我国刑法承袭修订该条款内容,并于刑法第353条第1款作如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早己明文规定于我国刑法典中,但相关判例却寥寥无儿,因此厘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相关内容,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基本性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即其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方而内容,其一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讲就是我国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其二因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将会将危害到他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所以该罪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总的来说,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的吸毒罪的犯罪客体

4、为复杂客体,即是包含了我国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两个部分的内容。但是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条表述当中,却未明确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有观点认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以我国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他人的身心健康为次要客体。但该论点在特定情形下存在瑕疵,即当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他人未进行吸食、注射毒品之时,行为人仅妨害了我国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而未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便会因缺乏次①[作者简介]韩助,福建漳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5、研究生要客体而无法不能认定为该罪。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法条仅规定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痔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未明确指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客体,也就是说我国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在该罪的认定过程当中,应当具有相当的地位,而无主次Z分,即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妨害了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便具备了违法性,两种法益在本菲当中属于选择客体。换而言之,在该罪认定当中,只要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妨害了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或者他人身心健康就有可能成立犯罪

6、,而不需要行为人同时侵害这两项法益才能成立犯罪。综上所述,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两者作为选择性保护法益存在。在保护法益选择中,也就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份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产生了影响。有观点认为,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存在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对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产生了侵害。如果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而吸毒,则引起被害人吸毒而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危害的这一结果仅作为结果加重的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另一观点认为,该罪属于结果犯。其

7、中的结果是“妨害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或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并且两种法益之间不存在认定既遂或未遂标准上的矛盾,只是需要在当前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妨碍我国关于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表现和程度,以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具体标准。前一种观点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屮“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行为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如果只是引起被害人吸毒的结果而未达到严重危害的

8、程度并不能按照结果加重的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而后一种观点混淆了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和“妨碍我国关于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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