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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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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讯问"和"询问"的用法,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252条的分析,发现仅依靠问话对象对"讯问"和"询问"进行区分并不足以解释法条的规定,而且引发了对于法律规定的争议。相比之下,本文对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进行简单的分析,发现它没有为"讯问"和"询问"的用法给出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根据法律目的选择最恰当的语言,从而为法律解释或嗣后的修改都提供了空间,值得大陆
2、刑事诉讼法借鉴。 关键词:讯问询问刑事诉讼法 一、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讯问"和"询问"的用法进行明文规定,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讯问"并不符合这种使用标准,并且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关于"讯问"的使用引发了许多争议。因此,如何区分"讯问"和"询问"影响着刑事诉讼法效果的发挥。 二、何为"讯问"和"询问"8 从法律语言的类型上看,"讯问"属于法律专业术语,而"询问"属于法律常用词。"讯问"一词本身即是一种和法律程序相关的行
3、为;相反,"询问"一词不仅用于法律语境,且几乎渗透于日常生活中每一处。法律术语凭借浓厚的法律专业性区别于法律常用语词。法律术语会让人或多或少地联想到法律的因素;相反,法律常用词则更多地展现了一种与生活的联系,普通人一般不会将其与法律的因素联想起来。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 (一)使用状况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是如何使用的呢?本文从三个方面,即问话主体、问话对象、问话程序,来对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作了一个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讯问的使用状况
4、 第33、84、116、117、118、119、121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对被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运用的是讯问;第86、92、164、170、26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人、被批捕的人运用的是讯问;第186、213、223、240、252规定了审判机关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对被告人、罪犯运用的是讯问;第270条规定了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运用的是讯问。 2、询问的使用状况 第8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运用的是询问;第122
5、、123、124条表明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对证人运用的是询问;第189、211、213、270条表明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对证人、鉴定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运用的是询问。 (二)使用标准8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不是根据问话主体和问话程序区分"讯问"和"询问",而是根据问话对象区分"讯问"和"询问"。若问话对象为国家刑事司法机关控制下的人,则使用"讯问";若问话对象为证人或被害人,则使用"询问"。可是,如果根据这样的标准,会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11条和252条上对"讯问"和"询问"的使用出现了问题
6、。 (三)法条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既然问话对象是被告人,则应用"讯问",但是,法条却用了"询问"一词。 此处原因有二:第一,问话内容是关于"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是为了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并不涉及线索或证据等情况的收集,故而使用"询问"一词以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第二,这样的规定是为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准确性,体现了适
7、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谨慎态度,并不涉及定罪量刑等内容,而是赋予其一定自主决定权。 当问话的内容无关侦查或审判等法律强制性行为时,并且问话内容涉及问话对象的合法权利时,尽管问话对象是被告人,也不应该使用"讯问"一词。所以,刑事诉讼法不仅仅只将问话对象作为"讯问"和"询问"的使用标准,也适当地考虑到问话内容。 2、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之规定8 本条是关于死刑执行程序的规定,共七款,本文以第四款进行分析。该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对
8、于该款使用"讯问"一词,学界有许多异议。虽然本款内容是对死刑犯人权的保护,但是此处使用"讯问"一词,则削减了保护人权的色彩。"被执行人虽然被判处死刑,虽然已临近执行,但仍应给予其起码的人道主义待遇,仍然有权通过遗言、信札等方式对个人的家庭、亲人等私人事务进行处理。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则有义务、有责任向被执行人了解其遗言、信札的内容,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地通知或交付被执行人的亲友,进行妥善人道的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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