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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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一、案件来源柞水县人民法院(2010)柞民初字第51号;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二终字第00009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4年9月15日,原西安西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药建安公司)与被告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合同约定由西药建安公司承建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钢结构制安工程”,承包范围为生产车间及仓库钢结构制作安装,屋面系统安装,落水管安装(不包括土建工程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工期为一个月,合同价款为固定价73万元。2004年12月3日,被告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发现,西药建安公司所使用的彩钢板厚度为0.46mm(含油漆涂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屋面彩钢板厚度应为0.476mm(不含油漆涂层)的要求,被告即于同年12月5日向西药建安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其更换屋面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双方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又于2

3、005年1月4日重新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原则上将已运到工地的厚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屋面板降低一个规格(按0.426mm)在该工程中使用;2、彩屋面板按0.426mm折算价格,折算后在总造价中扣除8000元;3、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2万元;4、折扣和违约责任计3万元在工程总造价73万元中予以扣除,该生产车间及仓库钢结构制安工程总造价变更为70万元;5、对该工程屋面板造价约17万元,全部扣除,作为屋面板质量押金,在三年内屋面不出现裂缝、变形、脱漆、渗漏等现象,经双方重新验收,达到使用要求,所扣除17万元全部一次付清;如屋面板三年内任何一年

4、出现裂缝、变形、渗漏等影响正常使用或出现缺陷均由承包方无条件更换0.476mm进口彩钢板,其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有关要求修理、更换屋面板通知十日内不到场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修理或更换屋面,其费用从屋面板押金中扣除,若修理或更换屋面板所产生的费用不够,由承包方无条件增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西药建安公司即将主体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三年质保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对屋面板质量重新验收。对于相应的主体工程款53万元,被告分四次支付50.8万元,2008年1月4日,原告以主体工程53万元为基数、以3.24%的税率缴纳

5、税金17172元后,将主体工程款收款票据和纳税税票交付给被告,但主体工程款下欠2.2万元被告未支付。另查明,2005年5月24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西药建安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住所、邮政编码以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所留的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均未予变更,现仍在使用。  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补充协议》第5条中约定“对该工程屋面板造价约17万元,全部扣除,作为屋面板质量押金,在三年内屋面不出现裂缝、变形、脱漆、渗漏等现象,经双方重新验收,达到使用要求,所扣除1

6、7万元全部一次付清”,这一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保修期满后未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条件没有成就,致使工程未进行最终决算。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利君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7、。《补充协议》第5条中约定“对该工程屋面板造价约17万元,全部扣除,作为屋面板质量押金,在三年内屋面不出现裂缝、变形、脱漆、渗漏等现象,经双方重新验收,达到使用要求,所扣除17万元全部一次付清”。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上诉人利君公司在保修期满后未向被上诉人盘龙公司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工程未进行最终决算,致使该工程款及税金的数额无法确认,不符合合同付清17万元所附的条件,因此,上诉人利君公司请求被上诉人盘龙公司支付其工程保修金17万元和税金2.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西安利君公司符

8、合起诉的条件,具有程序意义的诉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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