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印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市政印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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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印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居民的医疗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政发[]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30号)和《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74号)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

2、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第9页共9页(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凡我市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4、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第9页共9页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

5、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

6、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第9页共9页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XX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XX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

7、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

8、,全年累计不超过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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