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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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名称: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项目设立依据: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献县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方案》献政字(2016)58号服务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上级政策规定的特指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受理部门(股室):救灾救济股办理地点:民政局救灾救济股3楼311室联系电话:

2、4639103相关材料:救助对象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提出申请,提交生活困难申请书;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的相关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家庭困难证明。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用的有效发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单和各类医疗保险出具的报销证明。办理流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将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

3、银行卡发放到户。办理时限:3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项目设立依据:《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服务对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受理部门(股室):老龄办办理地点:献县民政局老龄办3楼301室联系电话:4639015相关材料:1、审批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号复印件一式三份。3、近期免冠照片3张。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接受申请并核实、公示5天→乡民政所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县老龄办审批→老龄办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于3日内批准完毕→电子建档,预算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银行资金上卡

4、(折)。办理时限:3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审核项目设立依据:冀民[2011]76、77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服务对象:60岁老兵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后至1987年12月12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受理部门(股室):优抚股办理地点:民政局优抚股3楼312室联系电话:4639100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办理流程:申报--乡政府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时限:每年年底采集信息,审核、审批,次年

5、1月份落实政策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项目设立依据:民发[2012]27号、民办发[2013]3号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服务对象:烈士子女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受理部门(股室):优抚股办理地点:民政局优抚股3楼312室联系电话:4639100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烈士证(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办理流程:申报--乡政府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时限:每年

6、年底采集信息,审核、审批,次年1月份落实政策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项目设立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服务对象:符合城镇低保标准供养的家庭受理部门(股室):低保股办理地点:民政局低保股3楼307室联系电话:4639101相关材料:(1)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2)申请审批表(3)民政评议(4)公示及其他材料办理流程:(1)申请(2)街道办调查核实、评议、初审、公示、上报。(3)核查中心入户核查,低保股审批。办理时限:(1)街道办受理调查10个工作日(2)街道办组织评议5个工作日(3)街道办公示7个工作日(4)核查5个工

7、作日(5)审批三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项目设立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服务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标准供养的家庭受理部门(股室):低保股办理地点:民政局低保股3楼307室联系电话:4639101相关材料:(1)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2)申请审批表(3)民政评议(4)公示及其他材料办理流程:(1)申请(2)乡镇调查核实、评议、初审、公示、上报。(3)核查中心入户核查,低保股审批。办理时限:(1)乡镇受理调查10个工作日(2)乡镇组织评议5个工作日(3)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4)核查5个工作日(5)审批三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事项名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项目设立依据: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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