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查处违法建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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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查处违法建设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第9页共9页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

3、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第六条市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州区成立城管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八条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区

4、政府和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分别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预防和查处措施,抓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第9页共9页(三)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部门及时依法拆除;负责组织处理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对本辖区和管理范围

5、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传教育。(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考核任务。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尚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管

6、控工作,督查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拆除大型违法建设行动。(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四)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第9页共9页(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涉嫌违法

7、犯罪行为。(八)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管理上,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行政许可、核发有关证照。(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受理报装申请。(十)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传工作。(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

8、(十二)市、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单位和外地驻机构,应自行组织拆除单位所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十三)市、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第9页共9页第十一条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在接到其他部门协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街道(乡镇)和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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