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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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了实施好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棚户区改造是我县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逐步实施”的方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的方式,把城市规划区及城郊区平房密度

2、较大、结构简易、使用年限较长、质量较差、基础设施简陋、功能不全、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居住区域(包括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住宅)列入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旧城开发改造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加快城市化进程相结合、与提升城市品味相结合,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征收、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民主决策,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三、目标任务从2014年至2017年,通过不断加大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力度和进度,力争用4年时间实施改造完成已确定的城

3、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原有棚户区建筑面积11.46万册,涉及居民1072户。其中2014年对城区省道207线旁河滩片区100户进行拆迁安置,拆迁面积0.73万m2;2015年对水巷片区170户、火车站片区8户、南华山片区26户、武家滩片区26户(共计230户)进行拆迁安置,拆迁面积2.71万m2;2016年对乌兰小学及原县政府片区326户进行拆迁安置,拆迁面积3.62万m2;2017年对芦家坑片区416户进行拆迁安置,拆迁面积4.4万川。四、运作方式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采取政府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政府与

4、企业合作实施三种模式。(一)政府实施。由县住建局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片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统一回购、统一安置,盘活土地资产,统一经营。(二)开发企业实施。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日,实施项目包片制。按照县上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安置补偿方案,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釆取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由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征迁和安置工作,并享受国家棚改优惠政策。(三)政府与企业合作实施。政府与企业合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开发企业代建安置房,按照代建协议约定

5、分期支付建设资金,最后以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统一回购,或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现有商品房,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解决零散棚户区拆迁户安置问题。五、安置补偿(一)安置补偿方式: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1.房屋产权调换(1)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的符合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1.2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安置房屋市场价补偿差价;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退还差价。(2)房屋产权调换时,先由受委托

6、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征迁居民的土地及房屋依据提供的各类有效证件按区位、建筑结构等进行价值评估和等级评定。然后按照所评定等级分别按安置房比一等房屋1:12安置房比二等房屋1:1.1;安置房比三等房屋1:1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之外的其他附属用房、院落硬化、围墙、大门、水窖等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其他建设用地按取得方式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给与货币补偿。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补偿费用依据评估后确

7、定。征收评估: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产权手续、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价值,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性质和供地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标准给予补偿。3.搬迁与临时过渡补助(1)搬迁费:被征收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打一次性补助;被征收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nV—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内有用于生产的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机械设备按市场运输搬迁标准一次性补助。(2)临时过渡补助:被征

8、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户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户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先期计发18个月补助。超出18个月安置房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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