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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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蔡县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办法第一条为稳定乡镇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豫人社【2015】31号文件的通知》(驻人社【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黄埠镇、杨集镇、党店镇、大路李乡、洙湖镇、朱里镇、东洪镇、华陂镇、无量寺乡、邵店镇、杨屯乡、五龙乡、韩寨乡、和店镇、塔桥镇、齐海乡、蔡沟乡、东岸乡、崇礼乡、西洪乡、百尺乡、小岳寺乡等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以上乡镇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发放标准按乡镇工

2、作年限划分,五年以下每月200元;六年至十年220元;H-一年至十五年240元;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二-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元;二十六年以上300元。在以上基础上,根据工作环境、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发放艰苦地区工作人员补贴。乡镇分三类(和教育局划分的三类乡镇相一致),一类乡镇距离县城最为偏远(小岳寺、韩寨、崇礼、杨集),二类(蔡沟、和店、党店、东岸)次之,三类乡镇(除以上两类以外的乡镇)最接近县城。每类乡镇中的村委又分为三类(和教育局划分的三类学校相对应)。一类村委距离乡镇最为偏远,二类次之,三类村委为乡镇所在地。基于以上划分,乡镇偏远地区津贴发放的

3、标准为:一类乡镇的三个标准为:100元、80元、60元;二类乡镇的三个标准为:80元、60元、40元;三类乡镇的三个标准为60元、40元和20元。第四条在乡镇工作的年限是指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在乡镇工作的年限,累计在乡镇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照工龄计算办法执行。乡镇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So第五条乡镇工作补贴审批的程序为:单位初审、公示,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单位公示时,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包括:公示报告、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审批花名册、乡镇工作时间相关材料(介绍信、招工表、聘干表原件及复印件)、履历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结果汇总

4、表、年度考核表、受党政纪处分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手续、不在岗人员花名册等。其中,介绍信以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为准。申报材料须经办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第六条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或联合审批实施范围内工作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第七条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贝乩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乡镇工作补贴的40%(日乡镇工作补贴二月乡镇工作补贴三22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

5、的,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第八条乡镇工作补贴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随工资统一发放。第九条调离乡镇的工作人员,从调离乡镇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辞职的人员从辞职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调入乡镇的工作人员,从调入乡镇的当月起执行。副科级以上人员调动的,以组织部门的调动介绍信、任职文件、入编手续为准,其他人员以人社部门的调动介绍信、任职文件、入编手续为准。调出(入)的单位须在人员调出(入)的当月持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和列(减)编手续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乡镇补贴变动审批手续,并

6、将变动审批手续在调动的当月呈报财政部门核发补贴,逾期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退休人员从退休到龄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第十条借调出乡镇的人员须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凡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

7、决。第十三条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工作补贴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要按照豫人社【2015】31号文件要求,严把政策关,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每次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严禁瞒报、虚报,杜绝弄虚作假。对瞒报、虚报、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蔡县财政局二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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