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占用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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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占用补偿协议篇一: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使用林地补偿协议甲方: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东沟村乙方:张家口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乙方因“张家口市区、崇礼县补水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拟临时占用甲方林地公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占用林地主要用于管线,泵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二、征(占)用范围:(详见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图),征地范围以占地范围图为准,范围图界限经甲乙双方现场指定确认。三、经双方现场勘测确认,乙方共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公顷,林地补偿费计万元,补偿费用由乙方于2011年8月28日一次性付给甲方。四、在补偿资金到位并办理

2、林地使用许可证后,乙方可在被占用林地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活动。五、10植被恢复:乙方占用甲方林地只享用使用权,原所有林地权属不变。乙方负责植被子恢复种草栽树。若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行恢复工作,可以按工程量预算金额委托林业部门予以施工。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反。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主管部门份。甲方(盖章):代表: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年月日篇二: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

3、:(用地单位)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10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10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

4、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

5、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10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2.占用林地的期限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

6、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1林地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

7、一年产值的8倍为计算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3.2林木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3.3安置补助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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