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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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要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改

2、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第四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州、市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州、市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州、市所辖各县(市、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

3、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林改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林改档案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时到位。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改档案库房或林改档案专柜,培训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七条 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4、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三章 材料收集和整理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改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归入档案。具体要求按《云南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执行。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条 林改工作人员要及时收

5、集在林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第十一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用不可擦除性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6、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第四章 材料归档和档案移交第十二条 州、市级林改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县(市、区)级、乡(镇)级和村级林改档案按专业档案管理。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按照林改工作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进行排序。第十三条 林改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第十四条林改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五条按照行政级别,州、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

7、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别建档。州、市和县(区)林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州、市和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立单独全宗管理;各乡镇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乡镇林业站保管;各村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各村档案室保管。村民小组应确定专门人员对村民小组形成的林改专题材料进行保管。第十六条 林改档案作为永久档案管理。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的1个月之内全面完成,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两套林改档案,在县(市、区)林改工作验收后3个月内,将其中的一套(要求原件)移交给所在地的县(市、

8、区)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留移交清册备案。第十八条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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