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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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XX年5月2日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公布自XX年6月22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

2、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3、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

5、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

6、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

7、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林改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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