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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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2、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7】3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汪建熙,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邮编:100004)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邮编:100004)联系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7589联系人:凌洁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2)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2)联系电话:010-67597114,传真:010-66212862联系人:李石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名称与类型1.名称: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

5、产管理计划。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各种固定收益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投资组合设计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可转债):0-80%。其中可转换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20%。如因一级市场认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可转换债券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可转换债券市值或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持

6、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权证及证券投资基金:20-9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证券投资基第1页/共10页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金投资比例不超过20%。如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股票锁定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新股市值或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8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指银行活期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3.管理人将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

7、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第十一条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第十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10,000元人民币;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各方一致同意,在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即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60天内,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份额达到1亿份,委托人超过2人(含),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

8、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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