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doc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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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一、理顺管理体制1.建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基教处、办公室、政法处、人事处、发规处、财务处、师资处、体卫处、督导室、安稳处、评估院、教科院、装备中心、电教馆)2.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政法处、基教处)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基教处)4.加强对各地学前教育机构规

2、划、准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基教处、发规处、政法处、社会教育处)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基教处、社会教育处、政法处、安稳处

3、)1.加强学前教育基础数据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及各地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专业人员、所有制、投入水平等基本信息,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发规处、基教处、财务处、师资处、评估院)二、扩大教育资源2.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基教处、财务处、评估院)3.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基教

4、处、发规处)4.加强对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土地出让、建筑设计、竣工验收、登记交接等各环节有效落实配套幼儿园资源。配套幼儿园要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教处、发规处、政法处)5.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基教处、财务处、督导室、评估院)1.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

5、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基教处、政法处)三、加强经费保障2.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财务处、基教处)3.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财务处、基教处)4

6、.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财务处、基教处)5.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财务处、基教处)1.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

7、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财务处、人事处、师资处、基教处)2.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财务处、师资处)四、提升师资素质3.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人事处、师资处、基教处)4.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

8、必须配备的人员。(人事处、财务处、基教处)5.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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