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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經96年4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經96年8月23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參考文博學院修正通過經96年9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經98年4月16-2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經98年5月2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經102年5月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經102年6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音樂學院

2、(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本院各級專任教師均須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接受評鑑。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鑑:一、獲選為國內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同等級院士者。二、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薪傳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經各級教評會認可者。三、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一級主持費)三次以上、甲(優)等研究獎五次以上、教育部學術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或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各級教評會認可者

3、。四、評鑑當年仍兼任院長及學術主管及一級行政主管者,免當次評鑑。五、受評期間獲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者,免當次評鑑。第三條教師評鑑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複審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準則訂定教師評鑑實施要點,內容應包含教師自評及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評鑑二部分,並採量化、質化並重之原則,敘明各級教師評鑑標準、程序、時程、細項、計分等級及比例,提報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第四條本院教師評鑑內容包括教學、研究(或創作、展演)及服務三大項:教學績

4、效佔總分(一百分)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研究(或創作、展演)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服務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系(所)及受評教師得依專業規劃及個人專長於比例內自行調整。系(所)應自訂各項評鑑指標及配分比例,以評鑑總分達七十分者為通過,六十至六十九分之間者為待改進,未達六十分者為未通過。受評為通過者其三大項之原始分數均須達通過之最低標準。3第三條評鑑之參考項目及計分標準:一、教學:(一)教授科目、授課時數、授課檔案、教務配合。(二)教學評鑑:原則上以系(所)評鑑為主、校內課程問卷調查為輔。(三)指導在校學生進行專業研究、展

5、演等之績效。(四)參加校內外提升教學品質之活動(進修、研討會、演講、座談、工作坊等)。(五)教學獎勵及其他足以評鑑受評者教學品質之具體事項。二、研究(或創作、展演):(一)學術論著、創作與展演:包括專書、經正式發表之學術期刊、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創作發表、作品或展演相關資料。(二)學術發表與講學:參與學術會議、研討會論文發表,應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邀請講學、交換講學、學術性專題演講等。(三)研究計畫:包括各部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案,經與本校正式簽約者。(四)研究(或創作、展演)或藝術獎勵及其他足以

6、評鑑授評者研究品質之具體事項。三、服務:(一)行政服務:包括兼任各級主管,擔任推展校院系所事務或校院系所會議主持人、召集人、委員,校院系所委派之各代表,招生命題、閱卷委員等校內服務,以及其他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校內外服務等。(二)輔導服務:包括擔任社團(含校隊)指導老師、導師或提供學生諮詢輔導等學生事務性質之輔導服務。(三)專業服務:包括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學術刊物編審、教育專業活動審查或評審,策劃或協助辦理學術講座、研討會、展覽,接受校外藝術教育推廣或建教合作等經學校正式簽約記錄之委託計畫案,參與

7、其他有關專業服務如募款、充實校務基金、擔任公民營機構顧問或委員,以及其他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專業服務。(四)服務獎勵及其他足以評鑑受評者服務品質之具體事項。第四條評鑑時間與作業流程:一、本院各級專任教師均須接受評鑑,評鑑期程悉依本校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人事室於每年一月公告應受評鑑教師名單後,各系(所)教評會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並將受評通過者之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院教評會應於四月十五日完成複審,並將受評鑑通過者之相關資料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進行決審。未於期限內提出相

8、關資料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全、不實致影響評鑑3結果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鑑論。待改進教師應於評鑑結果公佈後十五日向系(所)教評會提供改善方案,改善方案經系(所)及院教評會審查認可後,視為條件式通過。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或未通過評鑑者均視為評鑑未通過。第三條本院及系(所)教評會悉依院及系(所)相關規定組成,惟系(所)專任教師人數總計未達5人者,得申請與本院其他系(所)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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