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区临时管理公约.doc

物业管理服务区临时管理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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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第二条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管理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公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管理公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工大家园物业类型:住宅坐落位置: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与飞跃路交汇处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物业服务区域四面至:东至飞跃中路南至繁荣路西至飞跃路北临长春高新第一实验学校

2、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但屋面,户外墙面的使用权、更改权及收益权归全体买受人。买受人同意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屋面、户外墙面经营发布广告等,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排烟排气通道、排雨设施、供暖设施、照明设施、避雷设施、弱电设施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单元门等;3.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包

3、括围墙、池井、道路、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的景观设施、照明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但按照法律法规移交电业局、自来水公司、供热公司的除外);4.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未售出物业;2)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3)建设单位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设施设备。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14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

4、、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及使用功能。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涉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之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申报登记,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携同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按时排放建筑垃圾及装修垃圾。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2:00下午13:00-19: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8:00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

6、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外机,设计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业主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挂机,导致所购房屋及其他买受人房屋质量问题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该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的车辆管理要求。地面车场停放的车辆按规定交纳场地设施维护费(场地设施维护费仅为停车场地设施的维护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园区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且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

7、位,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定期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五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建房屋的门面,牌匾等装饰物的形式、规格及位置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规定,公建业主应当遵照执行,业主应当保证物业使用人遵照执行。同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政府规定办理店面、指示牌的批准手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店铺招牌的摆放、设置不得破坏房屋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因公建房屋的装饰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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