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社會團體章程草案範例 - 社團法人新北市弱勢彩券協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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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團法人臺北縣弱勢彩券協會章程第壹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北縣弱勢彩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之創立宗旨:維護會員之共同利益及保障其合法權益,協住會員爭取工作機會與合理待遇,保障會員基本生活。配合政府結合社會資源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促進社會繁榮,共創台灣社會福利國之願景。第四條:本會以臺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社於臺北縣土城市福祥街六十九號二樓,並經台北縣政府核准設立分會,其分支機構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台北縣政府核准後行之。第六條:本會加入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公益彩券權益推動聯盟為團體會員。第七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維護及爭取會員之共同利益、保障其合法權益與人格尊嚴。二、配合政府之德政,協助推行社會福利政策。三、爭取會員權益及政府與社會各項設施,並向相關單位提供研究之建議事項,積極參與推動與會員相關之法案,以達無障礙之環境。四、協助會員申辦各項社會福利、急難救助等手續。五、承接或辦理政府機關或會員委託之事項。六、會員之間糾紛,居中協調處理並成立申訴管道與諮詢服務專線等事項。七、協助轉介或成立會員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子女教育獎助學金等事項。八、發行協會通訊月刊,讓本會之會員隨時

3、能清楚掌握協會之脈動。九、配合政府提供會員職訓機會及第二專長訓練,按其能力、興趣輔導其轉業或創業協助其自力更生,並開辦各項職訓課程。第貳章會員入會及出會第八條:本會之會員分為左列四種:一、基本會員:經台北縣政府審查合格,且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證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入會,並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基本會員。二、個人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之宗旨,均可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核可通知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個人贊助會員。6二、團體贊助會員:團體贊助會員其代表人由其法定負責人或指定代表人參與本會,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4、及義務。三、愛心會員:不分國籍、地域及任何身份,凡贊同本會之宗旨願加入本會之志工行列,發揮其大愛的精神,協助照顧弱勢族群,為社會貢獻一己之力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書成為愛心會員。第九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二、受保安或管訓之處分裁判確定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第十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視為一權,受其委託代理者權利與會員同。本條文明定之會員權利,限於本

5、章程第七條第一項所訂基本會員之權利。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各項相關規定與辦法,和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若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三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五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參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且於會員大會休會期

6、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台北縣政府核備後行之。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執權如左列: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及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各項會務及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6五、議決推廣事務經費之募集及運用。六、議決本會之解散或合併事宜及財產之處分。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八、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7、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按其得票數,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任期以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列: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二、審查議定會員入會資格。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五、聘、解僱工作人員。六、審查會務、業務、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章則、辦法。七、提列財務,預、決算及各項報表和相關文件,呈報監事會審查議決。八、依會務需要,呈報主管機關之法定文件製訂。九、

8、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各項事務,依會議記錄內容為隼。十、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職權所應辦事宜。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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