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

ID:32162332

大小:7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01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_第1页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_第2页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_第3页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_第4页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財政部(88)台財證(四)字第018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8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4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營下列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本會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第3條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

3、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第4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第5條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於發起設立時,應有合計不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之基金管理機構、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專業發起人各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不動產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業務經驗,且該基金最近一會計年度季平均市值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

4、五十億元。二、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投資或融資不動產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11(二)具有投資或融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業務經驗且成效卓著。專業發起人於轉讓持股時,應事先申報本會備查。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申請發起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者,其他發起人中應包括一家具有建築開發經驗之上市或上櫃公司。第6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

5、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三、曾犯公務或業務侵占罪,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或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六、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依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八、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

6、職務之處分,或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九、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十、因違反銀行法或保險法被撤換,或因重大違失受罰鍰處分或致銀行或保險業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一、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五年。十二、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而於擔任負責人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

7、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或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負責人。11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第7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內,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持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依第五條所定資格擔任都市

8、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者,於本會核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國內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第8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股東,除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