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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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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生休、转学有关规定各乡镇中心小学,市直各小学: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枣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具体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生休、转学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休学 1.学生因病住院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含:病例、门诊诊断证明、住院药费条等)。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
2、、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以上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2.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4.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二、转学 1.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2.转学时间规定:县内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学
3、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外地或从外地转入时间可适当放宽。 3.转学手续: ⑴转入:由监护人持户口簿、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到拟转入学校,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齐在开学前、后一周内统一到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办理同意接收证明;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⑵转出:由监护人持户口簿、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以及拟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由学籍管理员收齐在开学前、后一周内统一到教育局初教科审批。
4、驻城学校的学生转学,监护人除需持户口簿、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外还需提供校区内房屋产权证明。 4.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一律不得进行编班考试。 5.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予转入。特殊情况需要转入的,县直小学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其他学校由初教科签署意见。 6.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学校一并存档。 7.进城务工子女转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三、具体要求 1.转入和转出的学校校长是转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 2.各校长要严格把好出入口关,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及家长,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予办理转、休学手续。
5、 3.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未经教育局同意的转、休学学生,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提前转出或接受学生,更不得移交档案,学校私自变动的学生,增加的视为瞒报,减少的视为辍学,其学生的学籍不得进入上报的电子档案系统。同时将按《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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