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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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公示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第三

2、条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五条区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2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审批咨询服务,审核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和办

3、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装电梯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进行监管、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地咨询服务、审核用地权属,提供申请人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占用共用宗地内范围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人姓名信息);对占用项目范围以外土地的,提供项目范围以外土地权属人信息。超出部分土地属公共土地且无具体权属人的,国土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区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加装电梯部分的消防车道及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反馈意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街道

4、办事处、镇政府: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加装电梯征询意见的工作,并协调居委会3等第三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4第二章加装电梯的条件第六条对于建成的居住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就加装电梯提出相对合理、稳定的小区增设电梯的整体设计方案,对小区拟加装电梯位置和电梯形式、材质等通过小区业主表决后,形成小区业主规约。第七条申报准备。(一)咨询用地权属情况。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用地权属情况,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占用土地范围的登记信息(共用宗地内范围

5、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人姓名信息)。(二)征得业主同意(1)征求共用宗土地业主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占用共有宗土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经拟增设电梯所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2)征求梯间业主意见(梯间是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楼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征求本梯间全部业主的意见,并取得梯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同意意见。(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占用的土地已有明确的使用权属单位,申请人应取得该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5第三章协商协调机制第八条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

6、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改造费用分担方案。(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

7、资金来源。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业主可以约定高楼层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低楼层6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加装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栋)总户数的数值。第十条(协调机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7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构建加装电梯联合审批平台。联审职能部门包括: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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