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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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财规〔201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将上述实施办法及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及时向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咨询反馈。-1-联系人:蔡照亮,83170799;肖霄,83170156。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7月26日-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

3、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3-(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

4、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同级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同级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全省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

5、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4-(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八条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

6、行)》规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的,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二)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三)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代建项目其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九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5-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

7、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十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应当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具体年度预算

8、安排数待编制年度预算时据实编列。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6-第十四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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