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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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各部门基本职责:(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三)总务部: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第四条

2、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四)所有报废后的物资一律由原使用部门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负责进行处理或变卖;总经办、财务部全程监督。第五条销售退货处理:销售退货到达退货办后,经退货办工作人员清点数字、移交总务部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程序参照《退货管理规定执行》。第一条机械设备、计量器具报废程序:(一)由使用部门

3、填写报废申请单,送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可以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拆卸;(二)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批;(三)使用部门负责将已报废的机械设备统一移交总务部处理,凭《待报废设备鉴定记录》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各部门产生的残次品(无法再利用)、下脚料(无法再利用)及废旧低值易耗品等,由各部门移送到总务部处理,对于价值较大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第四章废旧物资变卖第三条总务部将所有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对于短期不能变卖的物资,要在固定地方堆放整齐。第四条废旧物资变卖细

4、则:(一)物资变卖时至少要有总经办、总务部两部门人员同时在场;(二)不同物资分类过磅点数,严把数量关,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价格的物资混合变卖;(三)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在废旧物资出厂前由回收客户直接上缴到财务部;(四)每批物资变卖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掌握所变卖物资的价格;(五)变卖物资数字清点或过磅时,由总经办在现场进行监督、核实。第五章考核办法第五条对使用部门的考核:(一)对废旧物资管理混乱或不按程序处理的部门,将移交总经办落实处理;(二)因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异常报废的,部门若没有追查原因和责任的,损失由部门

5、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第六条对变卖操作过程的考核:(一)违反第九条中任一款造成损失的,将全额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二)出售价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三)因变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变卖人员赔偿损失,并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次,情节严重的,提交人资部建议作辞退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执行权归总务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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