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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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18号省委党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院、省高检院,团省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取消、停征的涉企以及对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

2、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者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缴清算,对于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前年度欠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于6月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非税系统全额上缴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省财政厅不再组织补缴。三、相关收费取消、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妥善安排预算调整和

3、经费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制定本地区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示,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对未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设立的各项违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收取的资金退还企业或个人;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

4、行加收任何费用。各设区市清理情况以及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应于4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五、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2017年3月28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

5、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

6、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7、,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3月15日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发展改革部门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公安部门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5.环境监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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