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力之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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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購買電力之持續關連交易謹請參閱本公司於2017年11月2日刊發有關購買電力之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舊電力交易合同將於2018年12月31日屆滿。於2018年11月6日,中粤馬口鐵(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與中山粤海能源(粵海投資的附屬公司)就更新舊電力交易合同訂立電力交易合同。香港粤海分別持有本公司及粤海投資已發行股份約59.19%及56.49%。按上述之

2、股份權益,粤海投資(作為香港粤海(作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關連人士)之附屬公司而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被視為香港粤海的聯繫人)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中山粤海能源(作為粤海投資的附屬公司)同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按《上市規則》,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中粤馬口鐵在該交易下須支付予粤海投資集團之預計金額為準則,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度上限金額定為人民幣33,100,000元(相等於約37,287,150港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由於年度上限金額按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

3、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6(2)條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第14A.55至14A.57條之規定,就有關該交易須遵守年度審閱之規定。–1–電力交易合同於2018年11月6日,中粤馬口鐵(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與中山粤海能源(粤海投資的附屬公司)訂立電力交易合同,據此,中粤馬口鐵及中山粤海能源同意通過廣東電網營運的電網按以下條款進行持續性之購電及供電的交易:訂約方:中粤馬口鐵中山粤海能源合同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交易電量:不超過76,260,000千瓦時,以中粤馬口鐵實際用電量作為最終交易結算

4、電量。每度電價:經公平磋商後,中粤馬口鐵及中山粤海能源同意按國家規定電價的基準上計算每度電價,於每度電價上折讓每千瓦時人民幣0.05元(含稅)進行購電及供電的交易。國家規定之電價乃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釐定並經不時調整;而折扣額每千瓦時人民幣0.05元(含稅)乃於合同期完結時經參照2019年度廣東電力交易市場月度集中競價的每月統一出清價差加權平均後作調整。付款條款:中粤馬口鐵將按月向廣東電網繳付電費,及後(經扣除廣東電網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由廣東電網支付予粤海投資集團。在該交易下,支付予粤海投資集團的金額因此將為扣除廣東電網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

5、的電費餘額。中山粤海能源將從中山火電及(如需要)其他獨立電力供應商採購電力。中山火電亦為粤海投資的附屬公司及中山粤海能源的控股公司,主要從事經營發電廠。–2–交易準則及原因以及年度上限中粤馬口鐵於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內,在該交易下須支付予粤海投資集團之估計金額的年度上限預計為人民幣33,100,000元(相等於約37,287,150港元)。年度上限乃經公平磋商後,根據(i)中粤馬口鐵過去之用電量;(ii)於電力交易合同期內中粤馬口鐵與中山粤海能源的交易電量;(iii)於電力交易合同內購買電力之預計適用每度電價;及(iv)廣東

6、電網於該交易下扣除之電網輸配費用的預計金額而釐定。該交易將使中粤馬口鐵能夠以公平、合理及有競爭力並與廣東電網一般所收取電費相比較低的價格獲得穩定的電力供應,因而有助於降低製造部門的運營成本。該交易之條款經訂約各方公平磋商。基於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電力交易合同乃中粤馬口鐵於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及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該交易之條款對本集團而言屬公平及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就董事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彼等於該交易中概無任何重大權益。概無董事須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關連人士香港粤海分別持有本公司及粤海投資已發行

7、股份約59.19%及56.49%。按上述之股份權益,粤海投資(作為香港粤海(作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及關連人士)之附屬公司而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被視為香港粤海的聯繫人)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中山粤海能源(作為粤海投資的附屬公司)同屬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按《上市規則》,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3–《上市規則》之含義根據中粤馬口鐵在該交易下須支付予粤海投資集團之預計金額為準則,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度上限金額定為人民幣33,100,000元(相等於約37,287,150港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由於年度上限金額按所有

8、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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