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监察目标之设定及其实现机理

法院监察目标之设定及其实现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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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监察目标之设定及其实现机理摘要: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

2、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关键词:法院监察诉权司法责任制法官惩戒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30-08引言中国的法院监察制度在监察机关的设立与权限、监察程序、监察结果等方面都是参照行政监察的模型进行设计的。同为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同样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行为,法院监察和行政监察自然具有诸如促进廉政建设等若干共同的追求,适当借鉴无可厚非,然而,法院监察毕竟是一种专门职能的、针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

3、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审判行为的监督,一味参照行政监察的做法难免使得监察行为与审判权运行原理发生抵牾。从应然意义而言,法院监察具有若干不同于行政监察的目标,并且这些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相关制度的建构必须统筹兼顾,以实现多元目标追求的融合。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之下,第四轮司法改革正按部就班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四项重点举措之一。2016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发挥惩

4、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然而,法学界对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集中于法官独立性和法官惩戒追究两方面,而对于与之密切相关的法院监察制度缺乏必要的关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对于未来在国家统一的监察立法中就法院监察作出合理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希望此文能引发法学界对法院监察目标设定的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制度完善,以促使法官克尽履行审判之义务,并在其违背义务

5、之时能够通过完善的法官惩戒机制予以应对。一、法院监察之独特目标(一)保障诉权实现诉权是公力救济日益盛行与近现代法治理论,特别是人权理论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早期社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只能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私力救济时代既不存在诉权产生的现实需要,也没达到诉权产生相应的文明程度。以自卫、自助为表现形式的私力救济依靠的是当事人的自身实力。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两者既相互对立,也交错互补。即使到了现代法治社会,私力救济仍然保持着自己的

6、领地,但解决纠纷的范围和方式由于公力救济的普及受到了很大限制。审判权存在的最大理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当事人将部分自力救济解决纠纷的权利让渡给国家之后,国家就负有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义务,这就是诉权产生的根据所在。诉权是公力救济的请求权,有诉权即可以引起公力救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lO条明确,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

7、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在此基础上,1966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嗬?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并承诺积极为批准公约创造条件,逐步达到公约关于人权保护的各项要求。诉权的存在意味着国民对国家享有裁判行为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履行裁判职责的法官。而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诉权的存在要求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即当事人应该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正是诉权的运用才产生“诉讼权利”。邱联恭先生曾经指出,法官负有依法律为裁判之义务,而

8、对国民之权利诉求不得拒绝或拖延裁判。此种裁判给付义务乃对于审判事务之司法行政上监督权的根据所在。不仅如此,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诉权早已超越疆域限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既然法院监察致力于保障诉权的实现,当事人就应该拥有充分参与监察程序的机会。在法院各机构及其法官有拒绝诉讼、拖延诉讼或违法运作程序等情事发生之时,当事人可以进行投诉、控告,法院监察机构必须及时受理并视情况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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