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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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来源:作者:日期:2011-06-10  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现代合同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驭作用的指导思想。新《合同法》在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学说,采用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一、归责原则的功能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

2、责任的法律原则。[2]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具体地说,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由此,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归责事由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所谓归责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主要的责任原因。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对人们从事生产、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主动性加以鼓励和保护,另一方面要求把过错规定为归责事由,

3、强调对人们进行生产交易活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因而这些要求反映在归责原则上,就是法律应该规制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这一原则的产生,与强调理性、承认个人扶择和区分善恶能力的哲学以及道德伦理观念密切相关。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化,不幸损害日趋严重。法律欲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又应运而生,以此来合理分配不幸损害,所以现代法律在仍然承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又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原则,这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相统一。...  归责原则在合同

4、责任制度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诚然过错在归责事由中不是绝对不加以考虑的因素,但它已不构成严格责任的一般要件。第二、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违约方仅就对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因其不以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故违法、违约方不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5、归责原则是指导各种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以其过错为条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且它不以过错要件,而是以损失为前提。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确定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考虑缔约时是否预见到或应否预见到损失;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而只受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这种基本思想的制约。

6、第五、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的情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遭受的没有过错的意外事故也是免责的事由;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  总之,从整个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归责原则保证了合同法能及时地担负起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弥补受害人损失的重任,既促进了合同法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与发展。  二、过错责任原则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责

7、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张礼烘先生在《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一文中明确指出,罗马法后期合同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一、单纯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并不导致合同责任的产生,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应依当事人对债务不履行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有过错必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其二、合同责任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对合同责任有约定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即便债务人因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仍可不承担合同责任。若有规定

8、,该条款无效。其三、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在因素(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使合同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免责。其四、确定合同责任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罗马法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自主行为、自负其责的私法理念,与蕴含于它自身的故意、过失和风险免责三级逻辑归责体系,在现代民法典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规定了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作为确定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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