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养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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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10〕191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10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顺利实施《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四)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

3、据上级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103、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4、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恢复缴费。(二)集体补助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并应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时,应向市经办机构申报资助对象、标

4、准,并办理缴费手续。每年集体补助资金在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间一次性缴清。(三)政府补贴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3、列入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定,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对象由市残联确定。4、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5、10(一)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市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从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帐之月起计息。(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细则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其

6、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市户口迁移的,应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户口迁入地;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七)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期间,享受了离退休、退职待

7、遇,又无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10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2、《暂行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户籍或《暂行办法》施行后户籍迁入本市,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在不间断缴费的基础上,如本人愿意,在到达领取年龄

8、时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3、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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