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

ID:32533867

大小:3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1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_第1页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_第2页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_第3页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_第4页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7A版】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7A版优质实用文档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郝鹏2015年1月19日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地方志及相关地情文献信息资源,发挥其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

2、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活动。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忠于史实、据事直书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工作队伍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地方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设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6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

3、构)具体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四)组织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资料;(五)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及相关地情文献信息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按照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并接受同级地方志

4、工作机构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按照质量和时限要求完成编纂任务。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拟定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市(州)、县(市、区、行委)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九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每年一卷,逐年编辑。第十条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6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

5、版优质实用文档(一)以省、市(州)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州)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被采用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第十二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地方志馆或者档案馆。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

6、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承编单位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变卖。第十三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实行编纂人员专兼职相结合。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有相关民族专业人员或者从事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第十四条建立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明确审查验收组织单位和参与人员责任。地方志书经下列程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一)省志各分志,

7、由承编单位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承编单位编委会复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6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二)市(州)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编纂委员会复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验收;(三)县(市、区、行委)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编纂委员会复审,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验收。审查验收工作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民族、宗教、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并听取其意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中存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