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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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一、什么是股权出资1、《公司法》中的股权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外,还可以用“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简单说,就是公司股东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受益权、决策权等。股权属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是可以评估作价,同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作为一项基本变更登记业务,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已被大家所熟悉。那么,什么是股权出资呢?顾名思义,股权出资就是用股权作为财产,经过评估后作价投资于公司。具体来说,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

2、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作为出资,来发起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是出资人将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只不过,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股权出资”(简图):A18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甲持有A公司若干股权。现在,甲和丙(另外一个投资人)想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B公司),甲是用他持有A公司中的股权经评估作价出资,来和丙共同设立B公司。这样,B公司成立后,甲用来出资的股权应成为B公司的资产,换句话说,甲原在A公司中的股权

3、应归B公司所有,A公司就应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甲将原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到B公司名下,B公司就成为了A公司的股东。整个股权出资过程就完结了。可能有些同志会有这样的想法:用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再去投资于另一家公司,变成持有第二家公司的股权。这样的话,不是用一笔钱投资而同时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这算不算重复投资?其实,通过上面我们所明确的“股权出资”的界定和举的例子,我们可以打消这种顾虑。因为,对登记而言,“股权出资”的最终结果就是: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原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到被投资公司名下,之后,投资人才正式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因此,对投资人来说,其

4、持有的股权仍然只是一家公司的股权,不会也不可能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2、《办法》出台简介。修订后的《公司法》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加速发展,企业对股权出资的需求日益增长。省内部分地方对股权出资问题也进行了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积极探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作为登记许可,“规则先行”原则必然要求尽快实现股权出资登记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此项工作,省局领导高度重视,18将其列为08年登记工作重点之一。前段时间,省局组织有关市局开展课题调研,着手起草《办法》。上个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我省开展股权出资试点工作,省局随后出台了《办

5、法》。二、《办法》条款解读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此条是关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目的:第一,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法》修订的精神之一就是放宽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公司设立,创设更多市场主体。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允许其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精神和现实需要。第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

6、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第三,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统一规范了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操作。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评估、可转让”这两个基本要求。二是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投资人可以先以认缴方式,用股权出资形式来设立被投资公司,或对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出资。18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

7、的行为,适用于被投资公司的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出资属《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此条是关于股权出资行为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条款。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股权出资”?这个问题前面已讲过,不再重复;二是“股权出资”涉及哪些登记业务种类?该条有三个要点:第一,三个名词: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投资人”概念在本《办法》中专指用股权方式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是投资人在本次以股权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被投资公司”是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大家对《办法》中的这三个名词要充分把握,

8、以便于对《办法》后面条款的理解。第二,本《办法》的股权出资适用的两类情形,也即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有两种:投资设立新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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