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相关政策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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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相关政策时间规定2013.7.14文件名文件号发文时间施行时间主要内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582005.6.62005.6.6门诊2000起,在职50%,退休70%,70岁以上80%支2W,住院,17W,70%,个人帐户35以下=0.8%,35-45=1%,45以上=2%,异地2家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京人社医发﹝2012﹞316号2011.11.292013.1.1生育保险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2012.8.242012.9.1《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2012.6.62012.6.

2、6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2012.6.12012.7.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京人社就发〔2012〕66号2012.3.272012.4.1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京社保发〔2012〕17号2012.3.192012.4.1统一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2012年

3、4月起,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在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京人社医发〔2012〕49号2012.3.52012.4.1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2012.1.132012.1.2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

4、应及时转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生育保险政策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2012.12.122012.1.1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中止妊娠中期引产:3级由2400提高至2800,2级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3级2000元提高至3000元,2级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1级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自然分娩3级2000元提高至3000元,2级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1级由1

5、800元提高至2700元。人工干预分娩3级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2级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1级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3三级4400,2级4200,1级3800A类定点医疗机构京医保发〔2011〕79号2011.10.1319家定点失业人员医疗保险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2011.7.82011.7.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

6、办发[2008]56号)规定,写出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交上述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2011.5.32011.1.1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

7、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住院就医结算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2010.10.282011.1.1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京医保发〔2010〕74号2010.12.302011.1.1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中途结算离休就医京医保发〔2010〕70号2010.12.242011.1.1挂号费由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2010.12.242011.11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

8、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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