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生育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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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姓名孙山乐学号102410200043所在专业法律论文(设计)题目论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规制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由于我国生育权立法不完善、不统一,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生育权纠纷,导致人民法院在面临生育权纠纷的时候“无法可依”,直接对我国的生育权立法形成了挑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夫妻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现象。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一些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案例:原告泸县牛滩镇八甲村3社的詹某与被告泸县牛滩镇赵弯村7社陈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

2、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往来较少,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03农历正月22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0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妻子詹某补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如果调解不成,又该怎样判决?能支持男方吗?诉讼中,夫妻双方都声称自己享

3、有“生育权”。女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则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一个要求生育,一个不想生育,理由都是“生育权”,法院缺乏评判的依据。立法虽然确立了生育权,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面对日益复杂的生育权民事纠纷,不仅法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理论界对生育权的主体、性质、内容是什么、夫妻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夫妻一方享有生育权是否意味着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法律是否需要赋予丈夫对妻子终止妊娠的同意权或规定妻子有告知丈夫

4、的义务等问题充满争议。笔者试对生育权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对生育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生育权立法的完善尽微薄之力。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国内外参考文献,要求3000字以上):国内研究现状: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行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在当前这个资源匮乏、人口膨胀的世界,如何协调人类一环境一社会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人们越来越习惯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生育行为及其后果,因而生育权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从法律的视角

5、研究生育问题,必定要界定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得生育权的研究变得复杂起来。当夫妻之间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冲突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存在这样几种观点:山东政法学院邢玉霞教授认为:作为成年人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都可以要求,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就不应该拒绝,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的要求亦然。夫妻一方不愿意进行生育,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侵权损害将导致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四川省委党校庆玲副教授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的权利,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的时候,应当告知对方,取得对方的同意,一

6、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时,都是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应当给予制裁。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时,夫妻可以充分协商,从而重新获得生育机会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协商或者在协商上没有结果,则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让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这既是法律的功能,同时也是法律的无奈,或称之为局限性。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局限性,它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而言。一种追求形式上绝对平等的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发展和睦、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而言不一定是有效的。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女性

7、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生育不再是女性的义务。古代的“生儿育女”观念和现代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又大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强制执行的难度大。这就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来化解冲突,然而夫妻如果用民主和平等理念来处理生育问题,这种冲突协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因此,现代社会生育问题,已经成为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进行规范,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夫妻双方都有权生育,但前提是计划生育。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上确认了妇女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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